海東市平安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平檢一部刑訴〔2020〕8號
被告人董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321211974********,漢族,高中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青海省海東市平安區(qū)**鎮(zhèn)**路**號,租住平安區(qū)**鎮(zhèn)**號樓**單元**樓西,系**酒店職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海東市平安區(qū)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1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海東市平安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董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1月1日23時48分許,被告人董某某醉酒后駕駛青B****號小型普通客車沿海東市平安區(qū)**大道由東向西行駛,行至**大道與**路交叉路口左轉彎時與沿**大道由西向東行駛的曹某某駕駛的青H****號重型半掛牽引車發(fā)生碰撞,造成董某某受傷,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經海東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檢驗鑒定:被告人董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濃度為217.05mg/100ml,屬醉酒后駕駛機動車。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與被害人達成賠償協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人員基本信息、車輛基本信息、董某某身份證、駕駛證復印件、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到案經過、戶籍證明、交通事故自行協商協議書。
2、被害人曹某某陳述。
3、鑒定意見:海東市公安局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血醇檢驗鑒定。
4、視聽資料:光盤1張。
5、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董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董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其案發(fā)后主動報警且在現場等待,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自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之規(guī)定,可從輕處罰,且其認罪認罰,建議判處被告人董某某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海東市平安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馬安良
??????????????2020年1月21日?
?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現被取保候審。
2.案卷材料2冊、光盤1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起訴書1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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