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州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禹檢一部刑訴〔2020〕828號
被告人董某某,男,生于1963年**月**日,居民身份證號碼:41101811963********,漢族,初中畢業(yè),農民,戶籍地禹州市**家屬院,現(xiàn)住禹州市**鎮(zhèn)**村。因涉嫌危險駕駛,2019年11月28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禹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26日13時許,被告人董某某酒后駕駛豫KWX7**號(套牌)小型轎車由北向南行駛至禹州市藥城路與建設北路交叉口路段時,與由西向南轉彎袁某某駕駛的豫K11K**號小型轎車相撞,造成兩車損壞的交通事故。經鑒定,案發(fā)時被告人董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31.86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供述; 2、被害人陳述;
3、證人證言;??????????4、書證;
5、鑒定意見;??????????6、視聽資料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且相互印證,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董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董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可以從寬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二百二十二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建議適用速裁程序判處被告人董某某拘役一個月零十五天,并處罰金人民幣12000元,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朱星超
(院?。?/span>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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