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宜陽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宜檢一部刑訴〔2019〕501號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3271985********,漢族,初中畢業(yè),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河南省宜陽縣,住宜陽縣**鎮(zhèn)**村。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2018年11月,被宜陽縣人民法院司法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19年9月3日被宜陽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宜陽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董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7月2日23時左右,被告人董某某在宜陽縣董王莊鄉(xiāng)南嶺村燒烤攤飲酒后,發(fā)現(xiàn)自己的豫CB****日產(chǎn)軒逸車前擋風玻璃被人砸爛后,借故生非,用石頭將被害人王某某、劉某某、董某甲、李某某、楊某某停放在燒烤攤附近道路上的豫C****C大眾帕薩特轎車、浙B***Q*L*長安S**越野車、豫C***R*現(xiàn)代瑞納轎車、豫CB****大眾朗逸轎車、豫C****E吉利帝豪轎車的前擋風玻璃依次砸破。經(jīng)宜陽縣物價局價格認定中心認定,五輛轎車受損價值共計3150元。案發(fā)后,董某某共賠償劉某某等五名被害人共計12600元,已取得各被害人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董某某對酒后滋事行為供認不諱;
2、被害人劉某某、王某某等人證言印證董某某任意毀財?shù)氖聦崳?/span>
3、證人王某某祥證言印證董某某滋事的事實;
4、戶籍證明、價格認定決定書、諒解書、被砸車輛照片等證據(jù)。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董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董某某酒后在公共場所滋事,肆意毀損他人財物,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董某某具有自首情節(jié),自愿認罪認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一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從寬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和第二百一十四條的規(guī)定,對被告人董某某提起公訴,建議對其判處拘役五個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請依法判處?/span>
此致
河南省宜陽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吳爭輝
葛佳佳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诩遥?/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貳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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