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東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4月15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于當日告知被害單位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以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董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1月至2020年1月期間,被告人董某某在上海市**區(qū)**路**弄**號**,采用更改電表性能的方式竊電,總計竊電量為15033.29kWh,總計竊電金額為人民幣8,053.55元。
2020年2月14日,被告人董某某經公安人員電話通知后主動至公安機關,后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
案發(fā)后,被告人董某某已向被害單位支付補收電費款項以及違約使用電費款項。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證明:
1.被害單位人員楊某某、舒某某的陳述、接受證據清單、公安情況說明、國網上海市**公司浦東供電公司營銷部出具的竊電金額情況說明及補充說明、電費電量明細表、電表開蓋詳細記錄、用戶信息以及上海市電能表強制檢定站檢定結果通知書證實,被告人董某某在上海市**區(qū)**路**弄**號**室,采用更改電表性能的方式竊電,總計竊電量為15033.29kWh,總計竊電金額為人民幣8,053.55元的事實。
2.案發(fā)經過表格、上海公安局案(事)件接報回執(zhí)單以及公安情況說明證實,本案的案發(fā)以及被告人董某某的到案情況。
3.常住人口信息證實,被告人董某某的身份情況。
4.發(fā)票證實,被告人董某某已向被害單位支付竊電電費以及違約使用電費款項的事實。
5.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以及辨認照片證實上述犯罪事實。
上述證據來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董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董某某主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董某某認罪認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罰。建議對被告人董某某判處拘役五個月,罰金人民幣一千元,并適用緩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審判。
此致
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
檢 察 員:楊 潔
檢察官助理:宗婷婷
2020 年 4 月 27 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現取保候審于住處(聯系方式:18321******)。
2.偵查卷宗二冊、補充材料三份。
3.《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獨任制)》一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征詢值班律師意見函》各一份。
5.相關法律條文。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懲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第一百七十六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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