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滬靜檢一部刑訴〔2020〕867號
被告人董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211221996********,漢族,中專文化,飯店服務員,戶籍在湖北省紅安縣**鎮(zhèn)**村**組,在本市無固定住所。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延長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5月27日經本院批準并由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6月1日移送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3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23時許,被告人董某某用自己的手機登錄被害人牛某某的支付寶賬戶,并綁定被害人卡號為62155813040********的中國工商銀行借記卡,從該卡中轉出人民幣25000元至被害人支付寶賬戶后,于當日23時許至次日凌晨4時許用上述支付寶賬戶資金為自己的“幸運彩”賬戶充值五次,竊取被害人資金共計5200元人民幣。同年4月23日,被告人經民警電話傳喚后主動歸案,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上述事實,有以下證據可以證明:
1、被害人牛某某的陳述,證實其支付寶賬戶被竊取資金5200元人民幣的事實。
2、中國工商銀行提供的《借記卡賬戶歷史明細清單》,證實被告人從被害人的銀行賬戶轉出25000元人民幣至被害人支付寶賬戶的事實。
3、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從被告人手機提取的“幸運彩”賬戶截圖、支付寶轉賬記錄截圖,經被告人辨認,證實被告人用被害人支付寶賬戶分五次轉賬共計5200元人民幣為自己的“幸運彩”賬戶充值的事實。
4、被告人的供述,證實其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
5、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摘錄的《全國常住人口信息表》,證實被告人的身份情況。
6、上海市公安局靜安分局出具的《接報回執(zhí)單》、《受案登記表》、《受案回執(zhí)》、《立案決定書》和《到案情況》,證實本案發(fā)案、偵破經過,及被告人的到案經過。
上述證據來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董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董某某愿意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董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董某某拘役五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審判。
此致
上海市靜安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胡瓔
檢察官助理:葉書豪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羈押于上海市靜安區(qū)看守所(南部)。
2、本案卷宗二冊、補充材料一份。
3、案犯身份卡一份。
4、《換押證》一份。
5、《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6、《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7、相關法律條文。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