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義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武檢公訴刑訴〔2020〕3號
被告人董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307231974********,漢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浙江省武義縣**街道**村**路**號。因本案,于2019年4月19日被武義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同年5月24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307211984********,漢族,文化程度大專,住浙江省金華市婺城區(qū)**鎮(zhèn)**村**街**號,因本案,于2019年4月19日被武義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武義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武義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董某甲、朱某某涉嫌職務侵占罪,于2019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第一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9年9月30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第二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于2019年12月13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19年8月25日、2019年11月1日、2020年1月14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期間,被告人朱某某在擔任浙江八詠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常務副總經(jīng)理、永武四線陽豐至湖塘沿1標段工程項目部負責人期間,與被告人董某甲和陳某某(另案處理)等人經(jīng)過事先共謀,利用朱某某分管工程項目的職務便利,通過將該標段隧道工程中產(chǎn)出的洞渣、碎石對外出售的方式侵占公司財物。被告人董某甲負責聯(lián)系買家、安排運輸車,分別將洞渣、碎石出售給李某某、張某某、鄧某某、何某某、胡某某等人,共計收到洞渣、碎石款項共計人民幣1100326.68元,其中包含運費、挖機費用等支出共計人民幣293770元。
2019年4月18日,被告人朱某某、董某甲被武義縣民警傳喚到案;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公安機關扣押違法犯罪所得21萬元,后朱某某主動退出贓款25萬元,浙江八詠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出具諒解書對朱某某表示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戶籍信息、會議紀要、勞動合同書、營業(yè)執(zhí)照等;
2.證人周某某、施某某、李某某、董某乙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董某甲、朱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搜查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董某甲、朱某某經(jīng)事先共謀,利用朱某某的職務便利共同侵占公司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職務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董某甲、朱某某系共同犯罪,同時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武義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金麗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董某甲現(xiàn)羈押于******;被告人朱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聯(lián)系電話136*******。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七冊?!?/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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