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固始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固檢一部刑訴〔2020〕250號
被告人董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30261962********,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陽市固始縣,住固始縣**鄉(xiāng)**村,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固始縣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信陽市固始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董某甲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15時許,被告人董某甲無摩托車酒后(經(jīng)檢驗,其駕駛車輛時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06.94mg/100ml)駕駛資格酒后駕駛無號牌兩輪摩托車沿羅集街道自西向東行駛至分水亭鎮(zhèn)羅集衛(wèi)生院門前丁字路口時,與在該路口轉(zhuǎn)彎的由孟某某駕駛的蘇D****8小型轎車發(fā)生事故,致董某甲受傷,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經(jīng)認定,董某甲負事故主要責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受案登記表、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經(jīng)過、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等;2.證人董某乙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董某甲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血醇檢驗報告單;5.勘查筆錄;6.視聽資料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董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董某甲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董某甲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董某甲無駕駛資格醉酒駕駛機動車上道路上行駛,發(fā)生交通事故負事故主要責任,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第(一)(五)項的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董某甲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綜上,建議判處被告人董某甲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百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并建議你院適用速裁程序。
此致
固始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永生
檢察官助理:張遠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羈押于固始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75頁
3.光盤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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