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博羅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蔣某某涉嫌販賣毒品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12月13日20時許,被告人蔣某某在博羅縣**鎮(zhèn)自愿戒毒所販賣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稱“冰毒”)給戒毒人員何某某時被群眾抓獲,公安機關當場在蔣某某身上繳獲疑似毒品白色晶體兩小包及吸管等吸毒工具。經(jīng)鑒定,繳獲的兩小包白色晶體均檢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蔣某某違反毒品管理法規(guī),在戒毒場所販賣毒品給他人,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第四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蔣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蔣某某認罪認罰,同意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黃惠榮
附:
1.被告人蔣某某現(xiàn)羈押于博羅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犯罪嫌疑人權利義務一體化告知書》1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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