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蘇州市吳某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吳檢四部刑訴〔2020〕83號
被告人蔣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8211993********,漢族,小學文化,農(nóng)民,住河南省修武縣**村**號。被告人蔣某某曾因犯盜竊罪,于2012年4月10日被河南省鄭州市二七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個月;又曾因犯盜竊罪,于2013年12月6日被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又曾因犯盜竊罪,于2016年9月13日被河南省修武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又曾因犯盜竊罪,于2018年8月6日被河南省鄭州市二七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又曾因犯盜竊罪,于2019年2月14日被蘇州市吳某某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又曾因盜竊,于2019年10月25日被蘇州市吳江區(qū)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天。被告人蔣某某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2月10日被蘇州市公安局吳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當日由該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蘇州市公安局吳中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蔣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蔣某某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已告知被害人周某某等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蔣某某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蔣某某,聽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蔣某某于2019年12月8日3時許,至蘇州市吳某某**街道**路被害人周某某經(jīng)營的**店,采用撬鎖的方式入內(nèi),竊得人民幣460元。后又至蘇州市吳某某**街道**路被害人王某某經(jīng)營的**藥房,采用相同手段入內(nèi),竊得人民幣1500元和手機兩部,其中小米牌手機價值人民幣584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蔣某某如實供述了上述主要事實。
2020年2月28日,被告人蔣某某自愿認罪、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序適用,并在值班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簽署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發(fā)票、戶籍證明等;
2.證人張某甲、楊某某、張某乙等人的證言;
3.被害人周某某、王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蔣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蘇州市吳某某價格認定局出具的價格認定結(jié)論書;
6.蘇州市公安局吳中分局制作的現(xiàn)場勘查筆錄、提取筆錄及照片;
7.視聽資料:現(xiàn)場監(jiān)控視頻。
本院認為,被告人蔣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蔣某某在有期徒刑執(zhí)行完畢后,五年內(nèi)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蔣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主要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蔣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蘇州市吳某某人民法院
檢?察?員?:朱?媛?媛
2020年2月28日
附:
???1.被告人蔣某某現(xiàn)羈押于蘇州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證據(jù);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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