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蒼溪縣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蒼檢一部刑訴〔2020〕27號
被告人蔣某某,男,生于2000年**月**日,公民身份號碼5116212000********,漢族,中專文化程度,務工,戶籍所在地四川省岳池縣,住岳池縣**棟**室。因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駕駛無號牌機動車致人死亡,于2019年12月27日被蒼溪縣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0日被蒼溪縣公安局取保候審。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蒼溪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內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于三日內已告知被害人近親屬、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被害人親屬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26日20時許,被告人蔣某某駕駛輪式挖掘機從蒼溪縣城肖家壩出發(fā)沿肖家壩大道往“七彩田園”工地方向行駛。20時28分,被告人蔣某某駕車行至蒼溪縣陵江鎮(zhèn)群輝村六組“董家灣”處時撞上其車行前方右側路邊的行人趙某甲(男,本案被害人,歿年71歲),致趙某甲倒地后被輪式挖掘機輾壓死亡,被告人蔣某某撥打了110、120后在現(xiàn)場等待,待警察到現(xiàn)場后隨警察到蒼溪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蒼溪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人蔣某某承擔本次事故的全部責任。經鑒定,趙某甲死亡原因系交通事故致急性特重型開放性顱腦挫裂傷,胸部擠壓傷致呼吸、循環(huán)衰竭死亡。
認定上述事實的主要證據(jù)如下:
1.駕駛人信息結果查詢單、死亡醫(yī)學證明(推斷)書、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賠償協(xié)議、行政處罰決定書、戶籍證明等書證;
2.證人李某某、邱某某、趙某乙證言;
3.被告人蔣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被害人趙某甲死亡原因、車輛運行安全技術性能、事發(fā)時行駛速度的鑒定意見;
5.現(xiàn)場勘驗筆錄及照片;
6.視聽資料光盤1張。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蔣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蔣某某違反道路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蔣某某犯罪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蒼溪縣人民法院
檢? 察? 官:楊 川
檢察官助理:邢 敏
2020年3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現(xiàn)住四川省岳池縣**棟**室
2.案卷2冊、補充材料1頁、光盤1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5.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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