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揚州市邗江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揚邗檢刑訴〔2020〕568號
被告人蔣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10271967********,漢族,小學文化,打工,戶籍所在地及現住址為揚州市邗江區(qū)**街道**園**區(qū)**號。被告人蔣某某因變賣依法扣押的財物,于2020年8月19日被揚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不予處罰。被告人蔣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揚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揚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蔣某某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蔣某某,聽取了被告人蔣某某及值班律師、被害人丁某甲近親屬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蔣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8日7時30分許,被告人蔣某某駕駛電動自行車在揚州市邗江區(qū)汊河街道銀柏路高架橋南側100米處由西向東斜過道路過程中,與在道路中間由北向南步行的被害人丁某甲發(fā)生碰撞,致被害人丁某甲受傷,電動自行車損壞。后被害人丁某甲經送醫(yī)院搶救無效后于2020年6月11日死亡。經鑒定,被害人丁某甲系因交通事故致顱腦嚴重損傷而死亡。經揚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交通警察大隊事故責任認定,被告人蔣某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
案發(fā)后被告人蔣某某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且已與被害人丁某甲近親屬達成賠償協議并取得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人員基本信息、受案登記表、到案經過、協議書、諒解書等書證;
2.證人丁某乙的證言;
3.被告人蔣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揚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交通警察大隊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揚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物證鑒定室出具的法醫(yī)學尸體檢驗意見書、揚州市機動車輛安全技術檢測站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技術檢驗報告;
5.揚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交通警察大隊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勘查筆錄、現場圖、現場照片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蔣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蔣某某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guī),駕駛非機動車造成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蔣某某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揚州市邗江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劉丹丹
??2020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蔣某某現取保候審于揚州市邗江區(qū)**街道**園**區(qū)**號;?
2.全部案卷材料;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5.《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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