仙居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仙檢二部刑訴〔2020〕353號
被告人蔣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330291979********,侗族,小學文化,務工農(nóng)民,戶籍所在地湖南省懷化市會同縣**鄉(xiāng)**村**組**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仙居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仙居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蔣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3月21日晚上,被告人蔣某某飲酒后駕駛浙B8****輕型自卸貨車(貨運車輛)從下各懷仁出發(fā)駛往雙廟方向,21時48分許途徑雙廟管山至鐵爐27公里300米時發(fā)生單方交通事故。事故發(fā)生后,蔣某某被送往人民醫(yī)院,交警在醫(yī)院對其酒精呼氣測試并制作筆錄。其酒精檢測結(jié)果為212mg/lOOml,經(jīng)血樣檢測,其血液中酒精含量為262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前科查詢、酒精呼氣測試單、血樣檢測登記表等;
2.證人證言:歸案經(jīng)過;
3.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被告人蔣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鑒定意見:物證檢驗報告。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蔣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蔣某某違反交通運輸法規(guī),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蔣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罪行,并自愿認罪認罰,結(jié)合本案蔣某某犯罪事實及量刑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仙居縣人民法院
副檢察長:范政偉
(院?。?/span>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诩摇?/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電子卷宗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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