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銅山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銅檢一部刑訴〔2020〕152號
被告人蔣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3221977********,漢族,中專文化,個體,戶籍地:?徐州市賈汪區(qū)**礦**號,住徐州市銅山區(qū)**鎮(zhèn)**礦**村**號樓**單元**室。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徐州市銅山區(qū)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徐州市銅山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蔣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21時許,被告人蔣某某酒后駕駛蘇CK****號小型面包車,沿徐州市銅山區(qū)劉集鎮(zhèn)Y406鄉(xiāng)道,由南向北行駛至與X305縣道交叉路口處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jīng)檢驗,被告人蔣某某血樣中乙醇含量為169.3mg/100ml血。??
被告人蔣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被告人蔣某某于2020年7月2日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等書證;???
2.被告人蔣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3.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出具的檢驗報告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蔣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蔣某某認罪認罰,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處罰情節(jié),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徐州市銅山區(qū)人民法院?
?????
檢察官:李祥?
?2020年7月30日?
?????????????????
附:?
1.被告人蔣某某現(xiàn)在居住地候審。???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