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滎陽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蔣**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6月26日1時許,被告人蔣**酒后駕駛豫A*****小型轎車,沿滎陽市站南路自東向西行駛至廣武路交叉口處右轉彎時,被滎陽市公安局執(zhí)勤的民警查獲,隨后對其進行了呼氣式酒精測試,結果為145mg/100ml,后經(jīng)鄭州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鑒定所檢驗,被告人蔣**的靜脈血液乙醇含量為:146.59mg/100ml,達到醉酒標準。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蔣**的供述;2、抽血登記表、抽血照片;3、鑒定意見;4、被告人戶籍證明、無違法犯罪證明、到案經(jīng)過等書證及其他證據(jù)材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蔣**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蔣**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被告人主觀惡性、悔罪表現(xiàn)等事實、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蔣**拘役兩個月,適用緩刑,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趙偉
(院?。?/span>
附:
1、被告人蔣**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诩遥?/span>
2、案卷材料貳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壹份;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壹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