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蔣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102151975********,漢族,高中文化程度,無業(yè),重慶市北碚區(qū)人,住重慶市北碚區(qū)**路**號附**號。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重慶市公安局北碚區(qū)分局決定取保候?qū)?。因飲酒駕駛,于2016年3月10日被重慶市公安局北碚區(qū)分局交通巡邏警察暫扣駕駛證六個月,罰款人民幣一千元。
本案由重慶市公安局北碚區(qū)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蔣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復雜,本院于同年2月8日依法決定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半個月。被告人蔣某某同意本案適用認罪認罰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10月24日22時左右,被告人蔣某某酒后駕駛號牌為渝AL****號的小型轎車從重慶市北碚區(qū)**街道出發(fā)沿碚青路往北碚老城區(qū)行駛,當車行駛至北碚區(qū)天溪路路段時被民警當場查獲,后其被帶至重慶市第九人民醫(yī)院抽血檢驗。蔣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以上犯罪事實。
經(jīng)重慶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檢驗:被告人蔣某某血樣中檢出乙醇,含量為160.7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蔣某某的戶籍信息等書證;
2.證人王某某、唐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蔣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 重慶市公安局物證鑒定中心出具的渝公鑒(乙醇)【2019】36612號檢驗報告等鑒定意見;
5.指認等筆錄。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蔣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蔣某某曾因飲酒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再次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蔣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對其處罰時應當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蔣某某拘役四個月,緩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重慶市北碚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黎
檢察官助理:王濤林
2020年2月17日
附:
1.被告人蔣某某被取保候?qū)徲谥貞c市北碚區(qū)**路**號附**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41頁。
3.《證人(鑒定人)名單》1份
4.《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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