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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鎮(zhèn)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豐檢公訴刑訴〔2020〕Z132號
被告人蔣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4303021966********,漢族,初中文化,群眾,個體。戶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區(qū),現(xiàn)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區(qū)**村**棟**號,被告人蔣某某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jīng)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烏蘭察布市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12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4月10日,被告人蔣某某因酒后駕駛機動車,被烏蘭察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察哈爾右翼前旗大隊處暫扣駕駛證6個月,罰款2000元人民幣。
內(nèi)蒙古自治區(qū)烏蘭察布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后,以被告人蔣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時限內(nèi)已告知被告人蔣某某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蔣某某,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蔣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2月2日22時00分,被告人蔣某某醉酒駕駛車牌號為湘AR****黑色大眾牌小型汽車行駛至豐鎮(zhèn)市迎賓大街時,被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提取其當時體內(nèi)血液經(jīng)烏蘭察布市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檢測乙醇含量為132.8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接處警登記表、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拘留證、烏蘭察布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機動車、駕駛?cè)瞬樵兘Y(jié)果單、戶籍證明、到案經(jīng)過、行政處罰決定書;
2、被告人蔣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3、鑒定意見: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鑒定委托書、檢驗報告、現(xiàn)場檢測報告書;
????4、視頻資料及光盤1張。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蔣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蔣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上路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蔣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特將本案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豐鎮(zhèn)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瑛?
????????????????????????????????????????????????2020年12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蔣某某現(xiàn)羈押于豐鎮(zhèn)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一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量刑建議書》《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各一份;
?4.光盤一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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