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化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興檢一部刑訴〔2020〕551號
被告人蔣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身份證號碼3210831969********,漢族,初中,個體,住江蘇省興化市**花園**幢**室。被告人蔣某某曾因犯故意傷害罪,于2013年1月24日被興化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因吸毒,分別于2018年6月7日被興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于2018年6月29日被興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并于2018年7月3日決定社區(qū)戒毒三年;于2018年9月17日被興化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于2018年10月2日被興化市公安局決定強制隔離戒毒二年;因犯販賣毒品罪,于2018年11月14日被興化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4000元,2019年4月1日刑滿釋放。被告人蔣某某又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興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經(jīng)本院批準并由興化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興化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蔣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8年6、7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蔣某某在其位于興化市**花園**號樓**室的家中,容留鄒某某、舒某某、朱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
被告人蔣某某在強制隔離戒毒期間,主動向司法機關(guān)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興化市公安局提取和制作的人口信息表、受案登記表、歸案情況說明、刑事判決書等書證;
2.證人鄒某某、舒某某、朱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蔣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興化市公安局制作的現(xiàn)場勘驗筆錄、現(xiàn)場照片等。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蔣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蔣某某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三百五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被告人蔣某某在強制隔離戒毒期間,主動向司法機關(guān)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是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蔣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興化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蘇莉
檢察官助理:戴生東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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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蔣某某現(xiàn)羈押于興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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