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山市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韶檢公訴刑訴〔2019〕45號
被告人蔣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303121964********,漢族,初中文化,案發(fā)時系湖南韶山**實業(yè)有限公司員工,戶籍所在地湖南省韶山市,家住湖南省韶山市**鄉(xiāng)**村**組**號。因涉嫌盜竊罪,經(jīng)韶山市公安局決定,于2019年6月18日被韶山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韶山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蔣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單位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5月間,被告人蔣某某利用工作便利,分5次盜取所在單位湖南韶山**實業(yè)有限公司生產(chǎn)原料電解銅共計14塊。具體事實如下:
1、2019年5月11日4時許,蔣某某趁車間無人之際盜竊公司車間倉庫內(nèi)銅塊2塊后銷贓。
2、2019年5月15日0時許,蔣某某趁車間無人之際盜竊公司車間倉庫內(nèi)銅塊2塊;
3、2019年5月18日23時許,蔣某某趁車間無人之際盜竊公司車間倉庫內(nèi)銅塊2塊;
4、2019年5月23日4時許,蔣某某趁車間無人之際盜竊公司車間倉庫內(nèi)銅塊4塊;
5、2019年5月27日0時許,蔣某某趁車間無人之際盜竊公司車間倉庫內(nèi)銅塊4塊。
案發(fā)后,公安機關(guān)在蔣某某家中扣押了盜竊后尚未銷贓的銅塊12塊并發(fā)還給了被害單位,被害單位出具了諒解書。
經(jīng)稱量,上述被扣押的12塊銅塊重25.17公斤。經(jīng)韶山市價格鑒定中心鑒定,被盜12塊銅塊共計價值1218.24元。
案發(fā)后,被告人蔣某某如實供述了其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信息等書證;2、證人陸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蔣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勘驗、檢查、搜查筆錄;5、鑒定意見。
本院認為,被告人蔣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盜竊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蔣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被告人蔣某某認罪認罰,取得了被害單位諒解,建議判處其有期徒刑六個月至八個月,并處罰金,可以適用緩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韶山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劉星
2019年7月25日
附:
1.被告人蔣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诩遥?/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一冊、光盤一張;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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