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陽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祁檢公訴刑訴〔2019〕328號
被告人蔣某某,女,194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4329301949********,漢族,文盲,無業(yè),湖南省永州市祁陽縣人,住祁陽縣浯溪鎮(zhèn)龍泉小區(qū)**棟**單元**房,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9月10日被祁陽縣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祁陽縣公安局監(jiān)視居住。
本案由祁陽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蔣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9月7日上午8時許,被告人蔣某某在祁陽縣第三人民醫(yī)院一樓診室走廊休息處將被害人陳某某的HUAWEIP30手機偷走。2019年9月10日,祁陽縣公安局民警依法對祁陽縣龍泉小區(qū)5棟1單元501房蔣某某家進行搜查,當場繳獲被盜手機。同日,被告人蔣某某被抓獲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2019年9月18日,經祁陽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手機價格為2400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物證:手機1部;2.書證:到案經過、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發(fā)還物品清單、搜查證、戶籍資料等;3.證人證言:證人肖某某的證言;4.被害人陳某某的陳述;5.被告人蔣某某的供述與辯解;6.鑒定意見;7.現場勘驗檢查筆錄、搜查筆錄、照片;8.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被告人訊問同步錄音錄像光盤。
本院認為,被告人蔣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經鑒定盜竊財物價值金額2400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祁陽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金建陽
2019年11月1日
附:
1.被告人現監(jiān)視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證據1冊,光盤1張。
3.證人、鑒定人名單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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