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深寶檢刑訴〔2018〕5460號
被告人蔣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002281996********,漢族,小學文化,戶籍地重慶市梁平縣**鎮(zhèn)**村**號,因涉嫌盜竊罪,于2018年8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寶安分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18年8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寶安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105251996********,苗族,初中文化,戶籍地:四川省瀘州市古藺縣**鄉(xiāng)**村**號,于2013年12月19日因盜竊被行政拘留五天;于2018年7月因盜竊被行政拘留五天,因涉嫌盜竊罪,于2018年8月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寶安分局刑事拘留,經(jīng)本院批準,于2018年8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寶安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寶安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蔣某某、李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18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1、2018年7月17日凌晨4時許,蔣某某來到寶安區(qū)沙井街道***路三角園**號樓下,將被害人李某丙的1部臺鈴牌電動車(價格認定不予受理)盜走。
2、2018年7月24日5時40分許,蔣某某和李某某二人來到寶安區(qū)松崗街道**村*巷*號處,將被害人張某某的1部綠源牌電動車(經(jīng)鑒定,價值人民幣1390元)盜走。
3、2018年7月27日4時35分許,蔣某某和李某某二人來到寶安區(qū)松崗街道**社區(qū)*巷*號樓下,將被害人劉某某的1部松吉牌電動車(經(jīng)鑒定,價值人民幣1510元)盜走。
4、2018年7月31日6時許,蔣某某和李某某二人來到寶安區(qū)松崗街道**社區(qū)**巷*號處,將被害人倪某某的1部五羊牌電動車(經(jīng)鑒定,價值人民幣1620元)盜走。
5、2018年7月2日凌晨5時許,李某某伙同另兩名同伙來到寶安區(qū)燕羅街道**村*巷*號樓下處,將被害人李某甲停放于此處的1部綠園牌電動車(價格認定不予受理)盜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物證;2.書證;3.被害人陳述;4.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6.勘驗、檢查、辨認筆錄;7.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蔣某某、李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蔣某某、李某某無視國家法律,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盜竊罪追究蔣某某、李某某的刑事責任。鑒于被告人蔣某某、李某某自愿認罪認罰,建議對蔣某某、李某某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深圳市寶安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李汶珀
2018年9月20日
附:
1.被告人蔣某某、李某某現(xiàn)羈押于深圳市寶安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光盤1張。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書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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