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溧陽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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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檢一部刑訴〔2020〕61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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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蔣某甲,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4811959********,漢族,初中文化,打工,住溧陽市**鎮(zhèn)**村委**村**號?,F(xiàn)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溧陽市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溧陽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蔣某甲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22日19時許,被告人蔣某甲酒后駕駛蘇DN****正三輪載貨摩托車,沿溧陽市天目湖鎮(zhèn)茶亭集鎮(zhèn)茶東街向盛騰加油站行駛時,被執(zhí)勤民警當場查獲。經對蔣某甲提取血樣后檢驗,其血樣中的乙醇含量為145.2毫克/100毫升。
被告人蔣某甲歸案后,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溧陽市公安局制作的案發(fā)經過、抓獲經過等書證;
2.證人蔣某乙的證言;
3.被告人蔣某甲的供述與辯解;
4.溧陽市公安局物證鑒定室出具的檢驗報告。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蔣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蔣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蔣某甲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蔣某甲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溧陽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王麗霞
檢察官助理:尹正宗
?2020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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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蔣某甲現(xiàn)取保候審于溧陽市**鎮(zhèn)**村委**村**號;
2.案卷材料和證據1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和從寬制度告知書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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