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長豐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長檢一部刑訴〔2020〕1504號
被告人蔣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4012119**********,漢族,安徽省長豐縣人,文盲,務農,戶籍所在地及現(xiàn)住址為安徽省長豐縣水湖鎮(zhèn)**村**村民組。被告人蔣某甲因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長豐縣公安局監(jiān)視居住。
????本案由長豐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蔣某甲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當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在長豐縣水湖鎮(zhèn)**村**村民組,被告人蔣某甲與被害人蔣某乙因生產隊公塘承包問題發(fā)生打斗。蔣某甲持鐵锨將蔣某乙雙手砍骨折,蔣某乙持鋼管將蔣某甲頭打破。經長豐縣公安局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蔣某乙的左手第一掌骨、右手環(huán)指近節(jié)指骨骨折均屬輕傷二級。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信息查詢,抓獲經過,前科查詢證明;2.被告人蔣某甲的供述與辯解;3.被害人蔣某乙的陳述;4.證人陳某某、蔣某丙的證言;5.檢查筆錄,扣押物品清單、照片;6.長豐縣公安局法醫(y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7.現(xiàn)場監(jiān)控視頻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蔣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蔣某甲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他人輕傷二級,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蔣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安徽省長豐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劉雯倩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蔣某甲現(xiàn)取保候審在其住處;
2.案卷材料二冊,光盤一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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