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穗海檢刑訴〔2020〕276號
被告人蒙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504211995********,漢族,文化程度初中,戶籍地廣西梧州市萬秀區(qū)**鎮(zhèn)**村**組**號。因本案于2020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蒙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504211990********,漢族,文化程度初中,戶籍地廣西梧州市萬秀區(qū)**鎮(zhèn)**村**組**號。因本案于2020年6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廣州市公安局海珠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蒙某甲、蒙某乙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1時許,被告人蒙某甲、蒙某乙在本市海珠區(qū)江燕路潤政廣場二樓星都會KTV門口,因其朋友問路時與被害人練某某發(fā)生口角,蒙某甲用啤酒罐砸練某某,將練某某抱摔在地并用拳頭毆打練某某,蒙某乙持滅火器砸練某某頭部,致練某某頭部受傷昏倒(經(jīng)鑒定為輕傷一級)。
2020年6月18日,蒙某甲被抓獲。蒙某乙于同日至派出所投案自首。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
2、證人王某某、楊某某、陳某某、謝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練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蒙某甲、蒙某乙的供述與辯解;
5、鑒定意見;
6、勘驗筆錄;
7、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蒙某甲、蒙某乙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蒙某甲、蒙某乙無視國家法律,隨意毆打他人,情節(jié)惡劣,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蒙某乙犯罪后自首,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蒙某甲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蒙某甲、蒙某乙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蒙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一個月,判處被告人蒙某乙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葉唯偉
2020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蒙某甲、蒙某乙現(xiàn)押于廣州市海珠區(qū)看守所。
2.卷宗2冊4卷,光盤1張。
3.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1份、認罪認罰具結書2份、認罪認罰制度告知書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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