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新建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新檢一部刑訴〔2020〕2970號
被告人蒙某某,曾用名蒙培武,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522291984********,苗族,小學文化程度,無業(yè),住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市****自治縣**鄉(xiāng)**村**號。因犯盜竊罪,于2008年2月21日被南昌市青山湖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因犯盜竊罪,于2009年9月9日被南昌市高新技術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因犯盜竊罪,于2016年8月23日被江西省樟樹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因犯盜竊罪,于2018年1月9日被南昌市青山湖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八千元,2018年11月4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月1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經本院批準,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蒙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1月期間,被告人蒙某某在南昌市新建區(qū)、安義縣等地先后三次入室盜竊現(xiàn)金及卡地亞手表等物,價值180614元。具體如下:
1、2020年1月14日零時許,被告人蒙某某竄至南昌市新建區(qū)溪霞鎮(zhèn)新溪街,通過屋后的煙囪攀爬到李某甲、李某乙兄弟家的三樓,在李某甲家房間內盜得10000元現(xiàn)金,一塊卡地亞手表、一部黑色蘋果X手機;隨后又到隔壁李某乙家盜得華為MATE30手機一部;下樓后用李某甲的車鑰匙打開車門在其車內盜得金圣中國紅香煙二條,金圣青花瓷香煙五包。
2、2020年1月15日凌晨,被告人蒙某某竄至南昌市新建區(qū)溪霞鎮(zhèn)店前村朱石崗新農村,通過攀爬進入趙某某家三樓,盜得帝陀手表一塊、蘋果8P手機一部、華為手機兩部,現(xiàn)金3000余元。
3、2020年1月2日凌晨,被告人蒙某某竄至安義縣鼎湖鎮(zhèn)中洲村,通過攀爬進入張某某家,盜得歐米茄牌手表(經鑒定系高仿)一塊,蘋果手機二部、華為手機一部,現(xiàn)金3000元。
經南昌市新建區(qū)價格認證中心認定,以上被盜物品價值164614元(金圣中國紅香煙應為二條)。
2020年1月17日,被告人蒙某某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抓獲歸案。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所盜手表三塊已由公安機關發(fā)還被害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歸案經過等書證;
2被害人李某甲等人的陳述;
3被告人蒙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4南昌市新建區(qū)價格認證中心《價格認證結論書》。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蒙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蒙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入戶盜竊現(xiàn)金及手表等財務,價值180614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蒙某某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罰。并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六十五條累犯情節(jié)。建議判處被告人蒙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萬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南昌市新建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甘桂平
檢察官助理:劉智穎
2020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羈押于南昌市新建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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