龍海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龍檢公刑訴〔2019〕586號
被告人藍某某(曾用名陳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506231973********,畬族,小學文化,駕駛員,戶籍所在地福建省漳浦縣白竹湖農場**作業(yè)區(qū)**隊**號,住址同戶籍所在地。因犯盜竊罪,于1992年12月10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盜竊罪,于1996年9月27日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盜竊罪,于2000年7月25日被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因盜竊,于2001年3月5日被決定勞動教養(yǎng)三年;因犯盜竊罪,于2004年7月7日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因犯盜竊罪,于2006年11月27日被廈門市思明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元;因犯盜竊罪,于2009年11月9日被廈門市思明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2010年8月6日刑滿釋放。因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4月11日被龍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15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龍海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龍海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藍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19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間,因部分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退回補充偵查一次,因案情復雜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
經依法審查查明:
1、2018年7月10日凌晨0時許,被告人藍某某到龍海市東泗鄉(xiāng)碧浦村方某某在建房,趁他人睡著之機,盜走時某某的1部VIVO牌Y53L手機(經鑒定,價值人民幣820元)、王某甲的1部vivo牌Y83手機(經鑒定,價值人民幣1240元)及朱守濤的一部長虹牌金色手機。
2、2018年8月3日凌晨,被告人藍某某到龍海市隆教畬族鄉(xiāng)白塘村楊某某在建樓房二樓,趁他人睡著之機,盜走劉某甲的2部OPPO牌手機。
3、2018年8月4日凌晨0時許,被告人藍某某到龍海市隆教畬族鄉(xiāng)白塘村楊某某在建樓房二樓,趁他人睡著之機,盜走亓某某的1部OPPO牌A37手機、放于錢包內的現(xiàn)金人民幣500元及劉某乙的1部OPPO牌A57手機。
4、2018年9月24日左右凌晨0時許,被告人藍某某到龍海市**鎮(zhèn)**小區(qū)別墅區(qū)**號毛坯房,趁他人睡著之機,盜走申某某的1部EYU牌白色手機(經鑒定,價值人民幣250元)。上述被盜手機已追還失主。
5、2019年3月20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藍某某到龍海市**鎮(zhèn)**路**號**房**樓,趁他人睡著之機,盜走康某某的1部OPPO牌黑色手機及蔡某某的1部OPPO牌白色手機、放于錢包內的現(xiàn)金人民幣100元。
6、2019年3月21日凌晨0時許,被告人藍某某到龍海市港尾鎮(zhèn)湯頭村東厝456號老人活動中心工地,趁他人睡著之機,盜走王某乙的1部OPPO牌白色手機、姚院生的1部OPPO牌A57手機。
7、2019年4月8日凌晨0時許,被告人藍某某到龍海市白水鎮(zhèn)“**”小區(qū)工地工人宿舍,趁他人睡著之機,盜走王某丙的1部華為牌P20手機(經鑒定,價值人民幣3070元)。后又到漳浦縣**鎮(zhèn)**宿舍,趁他人睡著之機,盜走馮某某的1部VIVO牌X20Plus手機(經鑒定,價值人民幣1100元)、1部OPPO牌A37t手機(經鑒定,價值人民幣420元)。上述被盜的3部手機均已追還失主。
8、2019年4月10日凌晨0時許,被告人藍某某到漳浦縣綏安鎮(zhèn)興教寺工地,趁他人睡著之機,盜走張某甲的1部OPPO牌A77手機(經鑒定,價值人民幣670元)、禹某某的1部OPPO牌A1手機(經鑒定,價值人民幣620元)、李某某的1部OPPO牌A5手機(經鑒定,價值人民幣820元)及張某乙的1部OPPO牌R9m手機(經鑒定,價值人民幣920元)、放在該手機保護殼中的現(xiàn)金人民幣55元。上述被盜的4部手機均已追還失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扣押的OPPO牌A77手機等物證;2.違法犯罪前科劣跡證明等書證;3.證人許某某、江某某、劉某丙的證言;4.被害人蔡某某、康某某等17人的陳述;5.被告人藍某某的供述和辯解;6.龍海市發(fā)展和改革局出具的價格認定結論書等鑒定意見;7.龍海市公安局制作的現(xiàn)場勘驗筆錄及照片。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藍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藍某某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價值共計人民幣10585元,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案發(fā)后,被告人藍某某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藍某某有期徒刑八個月至十個月,并處罰金,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龍海市人民法院
檢 察 員:黃思佳
代理檢察員:林乙奇
2019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藍某某現(xiàn)被羈押于龍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三冊,共計411頁。
【附相關法律法規(guī)】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shù)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shù)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shù)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采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guī)定的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fā)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六條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jù)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jù)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適用緩刑等提出量刑建議,并隨案移送認罪認罰具結書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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