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漢市黃陂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陂檢一部刑訴〔2020〕255號
被告人藍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3607311995********,畬族,大學專科文化,無職業(yè)。戶籍地江西省贛州市,住廣東省中山市**鎮(zhèn)**村**院**棟**室。因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武漢市公安局黃陂區(qū)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經(jīng)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武漢市公安局黃陂區(qū)分局執(zhí)行。
本案由武漢市公安局黃陂區(qū)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藍某某涉嫌詐騙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別于2020年2月9日、4月22日退回武漢市公安局黃陂區(qū)分局補充偵查,該局分別于同年3月8日、5月22日補充偵查完畢移送起訴。本院分別于2020年1月26日、4月9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十五日。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藍某某通過電話、微信聊天等形式,以銷售布料為名,騙得熊某某與其達成購買布料的口頭合同,并向其支付貨款人民幣22000元。被告人藍某某將上述貨款揮霍,并虛構物流發(fā)貨、銀行轉(zhuǎn)賬、車輛貸款等事由拒不還錢。
2019年9月期間,被告人藍某某通過電話、微信聊天等形式,以銷售布料為名,先后三次騙得殷某某與其達成購買布料的口頭合同,并向其支付貨款共計人民幣29656元。被告人藍某某將上述貨款用于支付欠款及賭博,并虛構物流發(fā)貨、銀行轉(zhuǎn)賬、車輛貸款等事由拒不還錢。
案發(fā)后,被告人藍某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并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被告人藍某某家屬賠償被害人殷某某全部經(jīng)濟損失共人民幣29656元,并取得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1.受案登記表、報案材料、被告人藍某某身份信息、微信轉(zhuǎn)賬記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賭博網(wǎng)站充值記錄等書證;2.被害人熊某某、殷某某陳述;3.被告人藍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抓獲經(jīng)過。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藍某某對指控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藍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涉嫌合同詐騙罪。被告人藍某某多次實施合同詐騙,依法應從重處罰;被告人藍某某在犯罪后能自首,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可從輕處罰。被告人藍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武漢市黃陂區(qū)人民法院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檢察官:黃蘭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檢察官助理:閆奕銘
2020年6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藍某某現(xiàn)羈押于黃陂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
3.《量刑建議書》一份。
4.《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