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被告人蔡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12241993********,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務工,戶籍所在地廣東省肇慶市懷集縣,住廣東省懷集縣**鎮(zhèn)**村委會**號。2016年12月13日因犯尋釁滋事罪被懷集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2017年3月21日刑滿釋放;2018年5月2日再次因犯尋釁滋事罪被懷集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2018年7月14日刑滿釋放。因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尋釁滋事罪,經佛山市南海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19年7月3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執(zhí)行逮捕。
被告人梁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412241994********,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務工,戶籍所在地廣東省肇慶市懷集縣,住廣東省懷集縣**鎮(zhèn)**村委會**號。2017年9月1日因吸毒被懷集公安局處以罰款人民幣500元;2019年3月5日又因吸毒被懷集公安局處以行政拘留5天并因此被處以社區(qū)戒毒3年。因涉嫌犯有尋釁滋事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尋釁滋事罪,經佛山市南海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19年7月3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廣東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蔡某某、梁某某涉嫌尋釁滋事罪,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蔡某某、梁某某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蔡某某、梁某某,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蔡某某、梁某某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6月28日0時30分許,被告人蔡某某、梁某某等人在南海區(qū)**鎮(zhèn)**酒吧娛樂期間,與男子羅某某因瑣事發(fā)生糾紛,羅某某的同伴祝某某隨手舉起四方凳想擲向蔡某某那方,被同一方男子制止并推開。被告人蔡某某見狀,拿起吧臺上的啤酒瓶、玻璃杯砸向羅某某、祝某某等人,隨后還持啤酒瓶跨過18號卡座圍欄沖過去砸羅某某、祝某某。同時,被告人梁某某也手持啤酒瓶繞過18號卡座參與追打羅某某、祝某某等人。兩被告人的行為致羅某某、祝某某身體受傷。經佛山市南海區(qū)公安司法中心鑒定,羅某某、祝某某均屬輕微傷。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2.證人張某某、鄒某某證言;3.被害人羅某某、祝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蔡某某、梁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鑒定意見;6.勘驗、檢查、辨認等筆錄;7.視聽資料。
被告人蔡某某、梁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于2019年10月12日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
本院認為,被告人蔡某某、梁某某持兇器隨意毆打、恐嚇他人,破壞社會秩序,情節(jié)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尋釁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蔡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之罪,是累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之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蔡某某、梁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qū)人民法院
檢 察 官:黃興志
檢察官助理:郭富堅
2019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梁某某現羈押于南海區(qū)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量刑建議書》、《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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