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佛南檢刑訴〔2020〕395號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4418231989********,漢族,初中文化程度,務工,戶籍所在地廣東省清遠市陽山縣**鎮(zhèn)**村委會**村**號。2015年12月3日因犯故意毀壞財物罪被佛山市禪城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拘役六個月,2016年3月11日刑滿釋放。因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未隨車攜帶行駛證,于2020年7月1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隊處以罰款人民幣一千六百元的行政處罰;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審;經(jīng)本院決定,于2020年8月27日繼續(xù)對其取保候審。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14日21時48分許,被告人蔡某某在無有效機動車駕駛證的情況下,酒后駕駛一輛粵E3****號小轎車,行駛至佛山市南海區(qū)大瀝鎮(zhèn)博愛路路段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民警現(xiàn)場對其進行呼出氣體酒精含量測試,測試結果為210mg/100ml,后民警將其帶至醫(yī)院抽血待檢。
經(jīng)檢驗,被告人蔡某某的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含量為219.6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抓獲經(jīng)過等書證;2.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3.鑒定意見;4.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蔡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蔡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蔡某某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依據(jù)最高法、最高檢、公安部《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條第二款、第五款的規(guī)定,從重處罰。被告人蔡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蔡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劉??青
???????????????????????????????????????????????檢察官助理?莫翠芳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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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蔡某某被取保候審,現(xiàn)住址佛山市南海區(qū)**鎮(zhèn)**村**市場,聯(lián)系電話1871822****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一冊,光碟一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兩份
5.《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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