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龍陵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龍檢一部刑訴〔2020〕160號
被告人蔡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330241975********,漢族,初中文化,農(nóng)民,云南省龍陵縣人,現(xiàn)住云南省保山市龍陵縣**鄉(xiāng)**村委會**組**號。2020年7月8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龍陵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同?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龍陵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16時00分,被告人蔡某某駕駛云******號普通二輪摩托車載張某某沿**線由**方向駛往**方向,當行駛至**線**公里**米處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jīng)云南永鼎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告人蔡某某血樣(檢材)檢出乙醇,含量為245.72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提取、現(xiàn)場檢測等筆錄;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蔡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蔡某某醉酒駕駛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蔡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蔡某某血樣檢材乙醇含量達到245.72mg/100ml,依法應從重處罰;蔡某某系坦白,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蔡某某拘役二個月,并處罰金。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審判。
此??致
云南省龍陵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雙燕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蔡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徲谄渥∷亍?/span>
2.偵查卷宗二冊。
3.《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4.《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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