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華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五檢一部刑訴〔2020〕76號
被告人蔡某某,曾用名蔡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2208021991********,漢族,大學本科文化,戶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城市,住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區(qū)**鎮(zhèn)**委**組,因涉嫌妨害公務罪,經(jīng)昆明市公安局五華分局決定,于2020年3月2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華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3月2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五華分局取保候審,因涉嫌妨害公務罪,犯罪情節(jié)輕微,于2020年4月10日經(jīng)本院不批準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五華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妨害公務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你3月25日晚上,被告人蔡某某在昆明市五華區(qū)*村*餐廳跟朋友吃飯時飲酒鬧事,群眾報警后民警出警處置過程中,被告人蔡某某毆打了出警的民警許某某,經(jīng)鑒定,許某某的傷情構成輕微傷。案發(fā)后蔡某某對許某某進行賠償,取得許某某的諒解。被告人蔡某某對指控的事實無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戶口證明、抓獲經(jīng)過等;2.證人證言:證人楊某某的證言;3.被害人陳述:被害人許某某的陳述;4.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辯解;5.鑒定意見:司法鑒定意見書;6.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辨認筆錄。
本院認為,被告人蔡某某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五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妨害公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昆明市五華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博鈺
檢察官助理:陳偉達
2020年6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現(xiàn)蔡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審,電話1594891****。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光盤2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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