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盈江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盈檢公訴辦刑訴〔2020〕175號
被告人蔡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31231959********,傣族,小學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盈江縣**鄉(xiāng)**村**組。因涉嫌濫伐林木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盈江縣自然資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盈江縣自然資源公安局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2020年5月26日本院決定對其取保候審。
本案由云南省盈江縣自然資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濫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5月,被告人蔡某某在未到林業(yè)主管部門辦理相關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進入其向他人購買的盈江縣**村**組集體林采伐林木,并于2019年7月1日運輸木材過程中被查獲。
2019年7月18日盈江縣自然資源公安局民警和林業(yè)技術人員對蔡某某濫伐林木的現場進行勘驗,現場位于盈江縣**村**組集體林,地名為“那諾文”,現場遺留林木伐樁共331株。2019年8月26日經云南云林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本案濫伐樹種為西南樺,立木蓄積為35.4648m3。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告人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勘驗、辨認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蔡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蔡某某違反國家森林法的規(guī)定,濫伐林木數量較大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濫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蔡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建議判處被告人蔡某某有期徒刑兩年以下刑罰,并處罰金,適用緩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盈江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張?zhí)烀?/span>
檢察官助理:王麗萍
2020年6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蔡某某現被取保候審,聯(lián)系電話1398823****。
2.案卷材料和證據三冊、光盤四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有關涉案款物詳見扣押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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