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潼南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渝潼檢刑訴〔2020〕Z371號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102271980********,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重慶市潼南區(qū)人,戶籍所在地潼南區(qū)**鎮(zhèn)**村**組**號附**號,住潼南區(qū)**街道辦事處**路**號**單元**。因涉嫌盜竊罪,經潼南區(qū)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8月21日被潼南區(qū)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8日被潼南區(qū)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潼南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凌晨,被告人蔡某某酒后去至原公司宿舍二樓一房間內盜竊了被害人蔣某某的一部價值人民幣3466元的手機,隨后蔣某某追出房間拿回了自己被盜手機。同日,公安機關抓獲了被告人蔡某某,其到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盜竊的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受、立案文書、抓獲經過、戶籍信息;
2.?證人金某某、曹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蔣某某的陳述;
4.?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5.?鑒定意見;
6.?辨認筆錄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蔡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盜竊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蔡某某有坦白情節(jié)且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故建議判處被告人蔡某某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可適用緩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重慶市潼南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秦銳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蔡某某現(xiàn)取保候審在家,電話1398348****
2.案卷材料和證據2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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