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海門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海檢一部刑訴〔2020〕491號
被告人蔡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3206251973********,漢族,初中一年級文化,務工人員,住南通市海門區(qū)**街道**村**組**號。被告人蔡某某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0月29日被海門區(qū)公安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海門區(qū)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蔡某某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別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蔡某某,聽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蔡某某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被告人蔡某某于2020年10月23日晚,至南通市海門區(qū)行政服務中心東門南側車棚,用事先竊取的電動車鑰匙,竊得被害人李某某停放在該處的一輛HM117472號紅色雅迪牌電動自行車及車內的現金人民幣2300元、頭盔、羽絨服等物,贓款贓物共計折合人民幣4700元。
案發(fā)后,贓款贓物已追繳并發(fā)還與被害人。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等書證;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陳述;
3.被告人蔡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視聽資料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蔡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蔡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被告人蔡某某的刑事責任。被告人蔡某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蔡某某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南通市海門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劉紅暉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蔡某某現取保候審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
3.《認罪認罰具結書》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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