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寧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普檢二部刑訴〔2020〕Z1176號
被告人蔡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600351986********,漢族,小學文化程度,海南省***族苗族自治縣人,住**鎮(zhèn)***居民委員會**隊,因涉嫌盜竊罪,經普寧市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7月30日被該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盜竊罪,經普寧市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20年9月1日被普寧市公安局逮捕。曾因犯盜竊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普寧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2020年5月30日刑滿釋放。
本案由普寧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蔡某甲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一、2020年6月份的一天3時許,被告人蔡某甲到普寧市池尾街道貴政山村龍華寺附近一樓房下面,乘無人之機,盜走停放在該樓房下的一輛黑色大牛二輪電動車(價值人民幣1400元),后將該電動車用于個人使用。破案后,該電動車扣押在案。
?二、2020年7月的一天3時左右,被告人蔡某甲與同案人“阿佳”(另案處理)經預謀盜竊事宜后,由“阿佳”駕駛一輛電動車載蔡某甲到普寧市流沙北街道南園村“明發(fā)家具店”后第四街一樓房下面,后由蔡某甲乘無人之機盜走停放在該樓房下的一輛黑色大牛電動車(不予價格認定)。
?三、2020年7月28日4時左右,被告人蔡某甲與同案人“阿佳”經預謀盜竊事宜后,由“阿佳”駕駛一輛電動車載蔡某甲到普寧市流沙北街道南園村“明發(fā)家具店”后第六街一樓房下面,后由蔡某甲乘無人之機盜走被害人許某鋒停放在該樓房下的一輛灰色松吉牌大金牛電動車(價值人民幣2100元)。被告人蔡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1.破案經過;2.提取筆錄、扣押、移送審查處理物品清單;3.辨認現(xiàn)場相片、贓物相片、視頻截圖;4.接受證據(jù)材料清單;5.戶籍證明;6.前科刑事判決書、釋放證明書;7.被害人許某鋒的陳述;8.被告人蔡某甲的供述;9.價格認定結論書;10.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蔡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蔡某甲的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蔡某甲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蔡某甲有累犯情節(jié),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之規(guī)定,應當從重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建議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此致
普寧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顏某某
檢察官助理:陳某某
(院?。?/span>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1.被告人蔡某甲現(xiàn)羈押于普寧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光盤1張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量刑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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