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懷安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懷檢一部刑訴〔2020〕144號
被告人薛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07271984********,漢族,小學(xué)文化,戶籍所在地河北省張家口市陽原縣,住懷安縣柴溝堡鎮(zhèn)**小區(qū)**號樓**單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8月4日被懷安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彛?/span>8月6日被我院取保候?qū)?/span>。
本案由懷安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20日22時57分許,被告人薛某某飲酒后駕駛冀G*****雪弗蘭小型轎車行駛至**路與**街交叉路口時被懷安縣公安局交警查獲。經(jīng)鑒定,薛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57.82mg/100ML。屬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報警案件登記表、受案登記表、行政強制措施憑證、行政處罰決定書、戶籍信息、駕駛證查詢信息、機動車查詢信息、駕駛證及行駛證復(fù)印件、查獲及抽血照片、查獲經(jīng)過等;2.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和辯解;3.鑒定意見:張家口市公安局物證鑒定所理化檢驗報告;4、視聽資料:光盤。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薛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薛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dāng)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被告人薛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懷安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梁永新
(院印)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薛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彛?/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壹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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