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蘭考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蘭檢一部刑訴〔2020〕1044號
被告人薛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2251973********,漢族,高中,非中共黨員,非人大代表,非政協(xié)委員,戶籍所在地河南省開封市蘭考縣,住河南省蘭考縣**鄉(xiāng)**村**組,因涉嫌危險駕駛罪,經(jīng)蘭考縣公安局決定,于2020年7月24日被蘭考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開封市蘭考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適用速裁程序。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23時29分,被告人薛某某醉酒后駕駛一輛豫B*****小型轎車,沿蘭考縣城黃河路由北向南行駛至車站路交叉口300米處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后被帶至蘭考縣第一醫(yī)院進行抽血取證。送經(jīng)河南唯實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送檢薛某某血液乙醇含量為154.0mg/100ml。
被告人薛某某在現(xiàn)場被查獲后被傳喚到案,到案后自愿認罪認罰。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被告人戶籍信息、查獲經(jīng)過、違法犯罪記錄證明、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血樣提取登記表、抽血照片、測試照片、證明材料;2.被告人薛某某對酒后駕駛機動車輛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3.鑒定意見:河南唯實司法鑒定意見書證實血醇含量;4.視聽資料:同步錄音光盤一張。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薛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薛某某醉酒后駕駛機動車輛在道路上行駛,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結合被告人血醇含量、因飲酒駕駛被行政處罰和認罪認罰等情節(jié),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蘭考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翠芳
檢察官助理:肖慧
2020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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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1.被告人薛某某現(xiàn)被取保候?qū)徳诩摇?/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兩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量刑建議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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