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晉安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晉檢二部刑訴〔2020〕128號
被告人薛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3501221986********,漢族,初中畢業(yè)程度,無業(yè),現住福州市晉安區(qū)**鎮(zhèn)**座**(戶籍所在地福建省連江縣**鎮(zhèn)**村**路**號)。因犯盜竊罪,于2008年4月15日被福州市臺江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17日被福州市公安局晉安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晉安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薛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21時許,被告人薛某某酒后駕駛閩******號小型轎車,沿長樂北路-塔頭路方向行駛,至塔頭路時,被設卡檢查的交警查獲,民警將其帶到福州市晉安醫(yī)院抽血,并將抽取的血樣送福建南方司法鑒定中心。經鑒定,被告人薛某某的血樣中檢出乙醇含量為85.64mg/100m血。
2020年5月16日21時30分許,被告人薛某某在福州市晉安區(qū)塔頭路被查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違法犯罪經歷查詢記錄、省內嫌疑人身份證明、刑事判決書、人員檔案查詢記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強制措施憑證、機動車駕駛證復印件、行駛證復印件、機動車信息查詢單、血樣提取登記表、到案經過、鑒定意見通知書等書證;
2.證人林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福建南方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南方司鑒中心【2020】醇鑒字第690號司法鑒定意見書;
5.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薛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薛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guī),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血液中乙醇含量達85.64mg/100ml,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薛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被告人雖不具有自首情節(jié),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福州市晉安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陳發(fā)德
檢察官:林花靈
2020年7月21日
附注:
1.被告人薛某某現被取保候審。
2.本案案卷一冊。
3.量刑建議書3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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