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南岸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渝南檢刑訴〔2020〕1107號
被告人袁某某,男,1948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102141948********,漢族,小學文化程度,無業(yè),住重慶市南岸區(qū)**村**號附**號。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6月5日被重慶市公安局南岸區(qū)分局監(jiān)視居住。
被告人李某甲,女,1952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5102131952********,漢族,小學文化程度,無業(yè),住重慶市巴南區(qū)**街道**處**村**號。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6月5日被重慶市公安局南岸區(qū)分局監(jiān)視居住。
本案由重慶市公安局南岸區(qū)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袁某某、李某甲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已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6月3日8時許,被告人袁某某、李某甲在南岸區(qū)四公里農貿市場3號肉攤買肉時,以拿口袋裝肉為名,趁肉攤老板李某乙不備之機,將李某乙掛在肉攤案板下面裝錢的藍色塑料袋盜走,塑料帶內有現(xiàn)金5085.2元?,F(xiàn)被盜現(xiàn)金已全部追回并發(fā)還被害人。
被告人袁某某、李某甲被抓獲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戶籍證明》等書證;
2.?被害人李某乙的陳述;
3.被告人袁某某、李某甲的供述和辯解;
4.現(xiàn)場指認等筆錄;
5.現(xiàn)場監(jiān)控等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袁某某、李某甲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袁某某、李某甲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共同盜竊他人財物5085.2元,數額較大,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袁某某、李某甲系共同犯罪,還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處罰。被告人袁某某、李某甲歸案后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還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處罰。被告人袁某某、李某甲認罪認罰,還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三千元;建議判處被告人李某甲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三千元,并適用速裁程序審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之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重慶市南岸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陳曉軍
檢察官助理:高蘊嶙??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李某甲現(xiàn)監(jiān)視居住在家。
2.刑事偵查卷宗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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