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陽市洛龍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洛龍檢一部刑訴〔2020〕97號
被告人袁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03261980*******,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河南省洛陽市汝陽縣,暫住洛陽市洛龍區(qū)龍門鎮(zhèn)**村*村**路***公司倉庫宿舍。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洛陽市公安局安樂分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洛陽市公安局安樂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8月11日晚上,被告人袁某某與朋友在洛陽市洛龍區(qū)**市場附近吃飯喝酒。當日21時28分許,被告人袁某某酒后駕駛牌號為豫C****的五菱牌小型面包車行駛至古城路北半幅忠義街口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jīng)河南金劍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告人袁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99.9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移送案件通知書、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證明、現(xiàn)實表現(xiàn)證明、到案經(jīng)過、查扣經(jīng)過、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駕駛?cè)诵畔⒉樵兘Y(jié)果單、機動車信息查詢結(jié)果單、公安交通管理行政處罰決定書、調(diào)查評估意見書等書證;2、被告人袁某某供述;3、司法鑒定意見書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袁某某認罪認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河南省洛陽市洛龍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張??洲
檢察員:陳西遠
2020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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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被取保候?qū)徳诩遥?/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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