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管城回族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鄭管檢一部刑訴〔2021〕100號
被告人袁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128221988********,漢族,初中肄業(yè),打工人員,住河南省**縣**鄉(xiāng)**莊村**組。因涉嫌危險駕駛,于2020年5月8日被鄭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鄭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認罪認罰速裁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6日22時許,被告人袁某某醉酒后駕駛一輛車牌號為豫A7N***金色別克牌小型轎車沿鄭州市金水東路向西行駛至中州大道后,沿中州大道由北向南行駛至南三環(huán),后由東向西行駛至紫辰路東100米處時,被在此處執(zhí)勤的民警當場查獲。經(jīng)鄭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鑒定所鑒定,袁某某靜脈血乙醇含量為101.88mg/100ml。袁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上述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書證
(1)到案經(jīng)過;
(2)機動車信息查詢結(jié)果單、駕駛?cè)诵畔⒉樵兘Y(jié)果單;
(3)涉嫌酒后駕車駕駛?cè)搜獦犹崛〉怯洷恚?/span>
(4)豫A7N***號車過車信息查詢;
(5)個人社保信息明細查詢;
(6)前科查詢及身份證明;
(7)戶籍證明;
2.被告人袁某某供述;
3.鄭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鑒定所檢驗報告。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袁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袁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袁某某在城市快速路上駕駛機動車,從重處罰。被告人袁某某歸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可以從輕處罰。建議判處被告人袁某某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20000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鄭州市管城回族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朱長城
張藝凡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現(xiàn)被鄭州市公安局十八里河分局取保候?qū)?/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33頁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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