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化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宣化區(qū)院一部刑訴〔2020〕159號
????被告人袁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1307211980********,漢族,初中文化,職業(yè):無業(yè),政治面貌:群眾。戶籍所在地:河北省張家口市宣化區(qū)**鎮(zhèn)**村**區(qū)**排**號,現住址:河北省張家口市宣化區(qū)**小區(qū)**號樓**單元**室。因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5月8日被張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取保候審,同年6月19日被張家口市宣化區(qū)人民檢察院取保候審。
????本案由張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04月05日22時23分許,被告人袁某某駕駛冀G0****號別克牌小型轎車沿宣化區(qū)府城北街由西向東行駛至府城北路皮毛廠路段處,因涉嫌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執(zhí)勤交警現場查獲,現場經呼氣式酒精檢測儀檢測,袁某某呼氣中酒精含量為91mg/100ml,經抽血并送張家口市法醫(yī)鑒定中心鑒定:袁某某血液中檢出乙醇成分,其含量為140.90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證人證言;呼氣式酒精檢測單、血樣提取登記表、司法鑒定意見書;駕駛人、機動車信息查詢結果單;行政強制措施憑證;返還物品、文件清單;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到案經過、破案報告、戶籍證明等書證與視頻資料予以證實。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張家口市宣化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程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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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某現被取保候審于其住所;
????????2、移送偵查卷二冊,檢察卷一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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