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冀唐北檢一部刑訴〔2020〕105號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號碼1302041974********,漢族,小學文化程度,無業(yè),戶籍所在地唐山市古冶區(qū)**路**莊**里**園**號**樓**號,現(xiàn)住址唐山市路北區(qū)**鎮(zhèn)**村**樓**門**號。2019年11月25日,因涉嫌危險駕駛被唐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取保候?qū)彙?020年6月2日,本院決定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唐山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向唐山市人民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唐山市人民檢察院于2020年5月27日交由本院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袁某某同意本案適用普通程序?qū)徖怼?/span>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13時30分許,被告人袁某某酒后駕駛冀B2****小型越野汽車在唐山市路北區(qū)沿老唐韓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唐豐路口西500米處時,將李某某駕駛的冀BW****輕型貨車截停,未發(fā)生交通事故。經(jīng)鑒定,被告人袁某某血液酒精含量為191.90mg/100ml。
2019年11月26日,被告人袁某某主動到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第八交警大隊投案。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被告人袁某某的戶籍證明等書證;
2證人李某某、吳某某的證言;
3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辯解;
4鑒定意見;
5辨認筆錄;
6視聽資料。
上述證據(jù)收集程序合法,內(nèi)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袁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jù)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二)項,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袁某某認罪認罰,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田麗麗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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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被告人袁某某現(xiàn)于戶籍地唐山市古冶區(qū)**路**莊**里**園**號**樓**號取保候?qū)?,?lián)系電話1551200****;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二冊,單行材料一份,光盤二張;
3.《認罪認罰具結(jié)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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