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訴 書
本案由大城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開設賭場罪,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以來,被告人袁某某在大城縣大尚屯鎮(zhèn)**村自己租的平房內,采取推牌九的方式組織崔某某、郭某某、張某某、魏某甲、魏某乙、于某某、盧某某、魏某丙等人多次聚眾賭博牟利,累計抽頭漁利達一萬余元。被告人袁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與辯解;
2證人郭某某、崔某某、李某某、于某某等人的證言;
3常住人口數據查詢詳細信息、到案經過、前科證明、刑事判決書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袁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袁某某以營利為目的,組織他人聚眾賭博,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賭博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袁某某曾因犯罪免于刑事處罰,酌情從重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檢察員:何壹
附:
1.被告人袁某某現被羈押于大城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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