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曹某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曹檢一部刑訴〔2020〕344號
被告人袁某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于山東省曹某,公民身份號碼3729221962********,漢族,文盲,農民,住曹某**鎮(zhèn)**樓**村**樓村**號。因涉嫌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曹某公安局取保候審,同年7月9日經本院決定取保候審并由曹某公安局執(zhí)行。
本案由曹某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袁某某涉嫌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份,被告人袁某某在曹某**鎮(zhèn)**樓**村**樓村其兒子張某某家菜院內種植罌粟。2020年4月23日曹某公安局下村工作時發(fā)現并當場鏟除。經清點,被告人袁某某種植罌粟共計2142株。
被告人袁某某被民警查獲當場如實供認其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到案經過等;2.證人證言:證人張某某的證言;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和辯解;4.鑒定意見:曹某農業(yè)農村局鑒定書;5.檢查筆錄。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袁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袁某某非法種植罌粟,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種植毒品原植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袁某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曹某人民法院
檢察官李艷艷某某
檢察官助理李棟某
2020年8月7日
附件:1.被告人袁某某現取保候審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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