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麗江市古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古檢一部刑訴〔2020〕393號
被告人袁永田,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5321291985********,漢族,初中文化,無業(yè),戶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縣,住云南省昭通市彝良縣**鄉(xiāng)**村**組**號。被告人袁永田于2018年犯盜竊罪,被貴州省貴陽市白云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因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麗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盜竊罪,經本院批準,于2020年6月24日被麗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逮捕,現在押。
本案由云南省麗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袁永田涉嫌盜竊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1時44分許,被告人袁永田至云南省麗江市古城區(qū)義和街卿云段76號102房間,將被害人李某某放在房間內的一部黑色1+6手機及一件黑色棉外套盜走。2020年6月10日經麗江市古城區(qū)發(fā)展和改革局價格認定中心認定,被害人李某某被盜的手機價格認定為2157.00元人民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接處警登記表、受案登記表、戶口證明、犯罪人員信息等;2.被害人陳述:被害人李某某的陳述;3.被告人供述和辯解:被告人袁永田的供述和辯解;4.鑒定意見:價格認定結論書;5.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辨認筆錄;6.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光盤一張。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袁永田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袁永田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袁永田到案后基本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之規(guī)定,系坦白,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袁永田于2018年犯盜竊罪,被貴州省貴陽市白云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其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袁永田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云南省麗江市古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官:孫雪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現羈押于麗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光盤一張。
3.《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一份。
4.《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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