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鄂仙檢一部刑訴〔2021〕84號
被告人袁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4290041989********,漢族,初中文化,無職業(yè)。出生地湖北省仙桃市,住仙桃市**巷**棟**室。曾因犯盜竊罪于2018年10月17日被武漢市新洲區(qū)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10月27日被仙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9日經本院批準逮捕,次日由仙桃市公安局執(zhí)行。
本案由仙桃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袁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師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10月26日中午12時許,被告人袁某在仙桃市**巷**棟**室的家中,容留張某某、黃某某、馬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片劑(俗稱“麻果”)。當日14時許,公安民警在袁某家中將袁某等人查獲。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吸毒現場檢測報告、刑事判決書、戶籍信息等;2.證人張某某、黃某某、馬某某的證言;3.檢查筆錄;4.被告人袁某的供述和辯解。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袁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袁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被告人袁某的刑事責任。被告人袁某認罪認罰,建議判處被告人袁某有期徒刑十個月,并處罰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檢察官:劉秀華
2021年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袁某現羈押于仙桃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1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1份。
4.《適用速裁程序建議書》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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