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容城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容城檢刑檢刑訴〔2020〕131號
被告人鄧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1306321985********,漢族,初中文化,戶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安新縣,住**鎮(zhèn)**村。2020年5月19日因涉嫌危險駕駛罪被容城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20年9月25日被容城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現(xiàn)在押。
本案由容城縣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鄧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適用速裁程序審理。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21時05分許,被告人鄧某某酒后駕駛冀F**號小型轎車由南向北行駛到容城縣白洋淀大道容信路口處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檢測,其靜脈血中酒精含量為129.5mg/100ml。2020年5月19日,被告人鄧某某被容城縣公安局取保候審。
2020年9月9日被告人鄧某某再次酒后駕駛冀F**號小型轎車沿安新縣崇文大街由南向北行駛至海天路口處時,被執(zhí)勤民警查獲。經檢測,其靜脈血中酒精含量為90.8mg/100ml。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證人證言、鑒定意見、書證。
上述證據收集程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足以認定指控事實。被告人鄧某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鄧某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危險駕駛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鄧某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可以從寬處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容城縣人民法院
檢察官:孫?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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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span>
2020年9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現(xiàn)羈押于容城縣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二冊;
3.《認罪認罰具結書》一份;
4.《量刑建議書》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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