駐馬店市驛城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駐驛檢刑訴〔2019〕275號
被告人裴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28241970********,漢族,高中文化,中共黨員,原駐馬店市開發(fā)區(qū)**商務有限公司、駐馬店市**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戶籍所在地河南省鄭州市金水區(qū)**路**號院**號樓**號,住址同上,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18年6月25日被駐馬店市公安局東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經本院批準,于2018年8月2日被駐馬店市公安局東風分局逮捕;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經駐馬店市公安局東風分局決定,于2018年10月11日被駐馬店市公安局東風分局取保候審;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18年12月27日被駐馬店市公安局東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經本院批準,于2019年1月9日被駐馬店市公安局東風分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駐馬店市公安局東風分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裴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因部分事實不清,本院分別于2019年1月2日、2019年3月15日兩次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偵查機關分別于2019年2?2日、2019年5月30日補查重報,本院于2019年3月1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15日。
經依法審查查明:
駐馬店市**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房地產公司)于2012年4月18日注冊成立,經營范圍房地產開發(fā)經營,駐馬店市開發(fā)區(qū)**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商務公司)于2012年11月7日注冊成立,經營范圍企業(yè)管理和策劃,被告人裴某某系上述二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并曾任二公司法人代表。2013年以來,**商務公司以投資**房地產公司在西平縣開發(fā)的“****中心”項目為由,以高息為誘餌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公開吸收資金,并與集資群眾簽訂借款合同。2015年2月份左右,該公司資金鏈斷裂,不能支付群眾本息后,裴某某將**商務公司與群眾簽訂的借款合同轉換為**房地產公司借據、還款計劃書、“****中心”房屋認購合同或“****中心”單項預付式可轉換優(yōu)先股權合作協(xié)議。經駐馬店市正泰會計師事務所審計鑒定:截至2018年12月11日,**商務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共有353人申報債權,申報本金6891.8275萬元,已還本金107.4125萬元,已得利息1299.57527萬元,損失金額5484.83973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書證:戶籍證明、到案經過、借款合同等;2.證人證言:證人李某某、栗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告人裴某某的供述與辯解;4.鑒定意見;5.搜查筆錄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裴某某違反國家金融管理制度,未經批準,以高息為誘餌非法變相向社會公眾吸收存款,數額巨大,嚴重擾亂國家金融秩序,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駐馬店市驛城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李艷芳
2019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裴某某現羈押于駐馬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23冊。
3.證人、鑒定人的名單?!?/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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