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蘭州市城關區(qū)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城檢一部刑訴〔2019〕48號
被告人裴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4130211974********,漢族,小學文化程度,戶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陽市息縣**鄉(xiāng)**村**,現暫住甘肅省蘭州市城關區(qū)**灘**號,因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罪于2019年4月25日被蘭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7日經蘭州市城關區(qū)人民檢察院批準,于2019年5月8日被蘭州市公安局執(zhí)行逮捕。
本案由蘭州市公安局偵查終結,以被告人裴某某涉嫌假冒注冊商標罪,于2019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依法審查查明:
2017年10月至2018年3月期間,被告人裴某某在甘肅省榆中縣金灣村租住的民房內使用其它品牌的白酒灌裝成“五糧液”、“五糧春”、“金成洲”、“錦繡隴南”品牌的白酒存放于蘭州市城關區(qū)劉家灘174號民房內欲對外出售牟利。2018年12月11日,蘭州市公安局民警在上述地點查獲被告人裴某某灌裝的“錦繡隴南”46度白酒600瓶、“金成州”45度白酒32瓶、“五糧春”45度白酒1002瓶、“五糧液水晶瓶”52度白酒12瓶。經商標所有權人鑒定,上述白酒均系假冒其注冊商標,經蘭州市價格認證中心認定,被查獲的上述假冒注冊商標的白酒共計價值人民幣376512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被告人裴某某的供述、證人金某某、王某某的證言、現場指認筆錄、扣押物品清單、辨認筆錄、營業(yè)執(zhí)照、商標注冊證、價格證明、鑒定結論、價格鑒定意見、抓獲經過、戶籍信息等。
本院認為,被告人裴某某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的規(guī)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假冒注冊商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裴某某作案以后自動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系自首,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被告人裴某某揭發(fā)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八條的規(guī)定,系立功,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甘肅省蘭州市城關區(qū)人民法院
檢察員:溫志新
????????書記員:蘆??鑫
2019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裴某某現羈押于蘭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4冊、起訴書8份。
3、鑒定人、證人名單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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