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民勤縣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民檢一部刑訴〔2020〕84號
被告人裴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223221959********,漢族,初中文化程度,農(nóng)民,群眾,戶籍所在地甘肅省民勤縣,住民勤縣**鎮(zhèn)**村**社**號。2005年3月24日因毆打他人被民勤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3月5日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民勤縣公安局取保候?qū)彙?/span>
本案由甘肅省民勤縣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裴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dǎo)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間,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退回偵查機關(guān)補充偵查,偵查機關(guān)于2020年8月10日補查重報。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9年4月30日中午,被告人裴某某的羊毀壞了鄰居朱某甲的玉米苗,朱某甲到裴某某家門處找裴某某對質(zhì)時二人發(fā)生爭執(zhí),期間裴某某一拳擊打在朱某甲左面部,致朱某甲受傷倒地。經(jīng)民勤縣人民醫(yī)院對診斷:朱某甲慢性硬膜下血腫、腦梗死、高血壓3級、陳舊性肋骨骨折、鼻竇炎。經(jīng)甘肅省衡信司法鑒定所鑒定,朱某甲慢性硬膜下血腫與本次外傷存在直接因果關(guān)系;朱某甲的損傷為輕傷一級。后經(jīng)甘肅科信司法鑒定所重新鑒定,朱某甲的損傷為輕傷一級;朱某甲本次損傷與此次外傷之間存在因果關(guān)系。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1.戶籍證明、住院病歷等書證;2.證人朱某乙、陳某某等人的證言;3.被害人朱某甲的陳述;4.被告人裴某某的供述與辯解;5.司法鑒定意見書。
本院認為,被告人裴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輕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一款,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yīng)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zé)任。被告人裴某某到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三款,可以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民勤縣人民法院
檢察員:黃寶寶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裴某某現(xiàn)取保候?qū)徳诩遥?/span>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貳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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